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内容?

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某些地区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在某些国家,州和行业中已实施,以保护员工和其他人免受相关危害。 在工作或搬运和存放某些化学品和材料时,或在占用某些建筑物时,这些许可证至关重要。 这是一个行政监视和控制程序,用于识别和实施已开发的安全工作系统,并消除或控制危害。

安全生产许可证通常是书面文件,说明要进行的操作,可能涉及的危险和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这也是一份书面记录,授权进行特定工作,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它可以确保员工了解危险情况,并在开始工作之前进行适当的准备。 它起着发行人和接收人之间的协议的作用,即在开始工作之前必须清楚了解条件,准备,预防措施和限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进入密闭空间,例如水箱,水库,排水系统等。

进入易燃,烟花或爆炸危险区域

涉及高压的电气工作

处理和储存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和化学物质

沼泽地中的挖掘,填土和某些工作

施工作业

焊接和切割等热加工

锁定标签系统

使用和占用建筑物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内容:

工作和相关危险的类型和描述

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工作的特定位置或进入危险区域和限制

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且处于安全的工作条件下

承包商或工人的身份和能力

有关工作场所中有害物质的信息

拓展内容: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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